答:根據《企業財務通則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)、《小企業會計制度》(財會〔2004〕2號)、《企業會計制度 》(財會〔2000〕25號)、《企業會計準則》(財政部令第33號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)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)等文件規定:企業虧損彌補的程序主要如下: 一、稅前利潤彌補。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,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,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,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。
二、稅后利潤彌補。即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,當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彌補后,仍不足彌補的,從第6年起,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。
三、盈余公積彌補。即企業發生的虧損,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后仍未彌補的虧損,由董事會提議,經股東(大)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,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來彌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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